专利宣告无效中口审程序应该怎么办?

2024-12-04 21: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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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通过专利复审环节。在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以外提供新的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回答2:

一、准备工作充分包括技术方案、案卷材料以及无效理由等各个方面,应做到对关键点了然于心,在合议组询问时能迅速答复。例如,针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中的一些重要之处应事先予以标注。因为在口审中,合议组不仅关心当事人是如何解释的,也关心其解释在说明书中是否存在相应的依据。可以想象,如果事先准备不足,在合议组及对方当事人的注目下,在说明书中反复翻来覆去地查找将是一件非常紧张且容易出错的事情。
二、评述条理明晰
口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明确无效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有的复杂案件,权利要求数量多、证据多、证据的组合方式也多,当事人需要思路明晰,用严密的推理红线穿珠,将证据贯穿起来。这样在当庭对各种评述方式一一说明时,不容易因疏忽产生遗漏。在无效请求书中没有把无效理由及评述方式归纳在一起,而是散见于请求书中的各个部分的情况下,如果合议组当庭要求无效请求人明确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就会非常被动。
三、重点理由突出
特别是对于无效请求人一方,一般而言,为了达到实现无效的目的,在提出请求时往往会将各种可能的理由一一列出,即使某些理由己方也认为比较牵强。这种广撒网的策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口审时间有限,合议组成员的精力也有限,作为请求人,应做到突出重点,而不是简单地重复无效请求书的内容。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或不太重要的无效理由,可以不做过多发挥,口头表示坚持书面意见即可。这样既节约了时间,又可以使合议组把注意力集中在更重要的无效理由上。
四、陈述观点看对象
口审的目的是双方当事人向合议组陈述各自的理由,以便于合议组充分调查案情。因此,无论专利权人还是无效请求人陈述的对象都应该是合议组,以充分地、重点突出地向合议组陈述己方观点为首要目的。试图去说服对方当事人,这是口审程序中的一大忌,一方面有可能导致双方情绪激化、场面失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合议组去了解案情、理清思路。
五、提交证据多几份
如果需要当庭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最好至少准备5份,以保证对方当事人、合议组甚至记录案件的书记员都人手一份。有的当事人当庭提交证据给合议组时,虽然是按照规定提交了一式两份,但此时合议组在将其中一份当庭转给对方当事人之后只剩下一份,合议组三位成员中此时只能有一位能够看到新提交证据。可以想见,此时当事人结合新证据所发表的意见将不能很好地被所有的合议组成员听取。书记员负责记录案件,如果其手中有证据,也能更好地进行记录。
六、技术讲解需重视
针对某些比较复杂的技术,合议组可能会要求专利权人方进行简要说明。如果能够由对技术和法律都比较熟悉的代理人来结合权利要求进行讲解,并在必要的情况下配合以多媒体手段,例如PPT或视频演示,将非常有助于合议组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这里,发明人亲自讲解有的时候并不一定是最合适的,因为其虽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往往容易陷于细节中,而不能针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说明。更重要的是,发明人如果说明不当,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漏洞,例如把某些没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解释成为必要技术特征,反而造成被动。
七、确保记录无疏漏
口审记录记载了口审过程中的重要的审理事项,对于无效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尤其是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中时,口审记录将作为法院判断无效程序合法性的重要证据,特别是无效请求人对于无效理由、评述方式的确认,专利权人对于技术方案的解释,以及对于证据真实性的认可等意见。因此,重要陈述务必要记录在口审记录上。口审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书记员就某些重要的意见进行记载,并且在口审后认真核对笔录,如果发现书记员关于己方重要观点有遗漏或者不准确,应要求予以补充或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