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每家的使用面积之和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这个系数的分子就是每家里能用的面积,而分母是
每家能用的使用面积再加上包括管井公摊以及墙体在内的面积。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 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一半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10m。
4.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5.厕所、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参见2006年7月建设部发布的文件--建住房[2006]165号《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上述说法是正确的,其它理解均不正确。 关于70%的比例,《意见》提出了总量与项目结合的原则。
具体规定是: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