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修改原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大股东利用通过股东会议3/2表决同意通过,小股东不同意修改章程: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的规定,大股东可以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做出特别规定,削夺老股东优先购买权合法吗? 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须征得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同意,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象这种修改章程规定削夺股东优先购买权,转让有效吗 ?:(通过股东会议3/2表决同意,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修改公司章程: 一、将公司章程第12条第6款“(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删除。第二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求优先购买的,须征得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同意,如转让股权的股东不同意,则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能以明显低价转让股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三十条 股东违反股东义务,有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的,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对该股东的股权采取强制转让。被强制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可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