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国家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监察机关对其管辖的监察对象给子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国家公务员进行的行政惩戒,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本人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核、申诉,提请复审、复核,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受司法的监督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律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睢⒌跸�砜芍ず统檎铡⒃鹆钔2�R怠⒚皇詹莆锏刃姓�Ψ2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管有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本文共计1页) [继续阅读本文]
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