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工会资源的使用价值,各地工会通过各种渠道相继参与了一些社会服务项目的竞争,特别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渠道承担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工会还是有一定竞争力的。事实上,一些参与了这些服务项目的工会组织,都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之而来的纳税问题也成了困惑工会干部的一道难题。读者闻明柏同志来信反映的想法颇具代表性,现将来信及本刊答复刊出,使广大读者了解政策,释疑解惑。你提出的疑问既有政策性又有实际操作性,这里面包含有两个需要认识和澄清的问题。第一,工会作为非营利组织是不是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第二,政府向工会投入购买服务的拨款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弄清第一个问题就要准确理解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条更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界定为“依法在中国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