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法益侵害或危险的手段不能犯依照现在主流的客观主义观点是无罪,按过去主观主义的标准,手段不能犯是未遂。这个题目不可能既遂,因为危险犯既遂也要有有毒有害物质被投放的事实发生,只是不要求出现毒害的结果。但是你现在还按这个题目认定有罪的观点来把握,对你没有好处。应该认为甲无罪,跟误把白糖当作砒霜投放是一样的,老生常谈的手段不能犯无罪的例子,主观很坏但客观无害,未遂论观点会助长刑讯逼供,无罪论观点即使行为人承认有投毒主观,因客观行为无害而无罪,可杜绝此类案件的刑讯逼供。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行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才能认定为未遂。
如你所说,虽然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其危害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侵害法益的紧迫性,故我认为甲是不可罚的不能犯,甲无罪。
但是投放危险物品罪的危害结果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假的毒鼠强虽没有致人伤亡,但若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就应以投放危险物品罪论处了。
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
构成投毒罪未遂,因为是因为投毒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投毒人的目的,未造成人员伤亡。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