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4)46号文中野外津帖与差旅补助重复执行吗

2025-03-10 07: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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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的。

鉴于有的单位对一九六四年的规定在执行中有不够严肃的情况, 我们意见,凡是一九六六年以来,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提高了地区类别或津贴标准的,在这次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以后,其地区分类仍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六四年的规定执行;其津贴标准则应按这次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凡按规定领取野外工作津贴的人员,一律不再领取出差住勤费。

冶金、煤炭、 石油、二机、铁道、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国家测绘总局的地质队、测绘队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可参照调整后的津贴标准执行。建筑和勘察设计部门中从事野外勘察职工的津贴标准,可由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这次调整后的野外勘探津贴标准的精神另定,经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后下达执行。各部门今年提高野外工作津贴所增加的费用,均在今年已拨的事业费内调剂解决。

扩展资料:

野外津帖与差旅补助的相关要求规定:

1、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勘探津贴标准。

2、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普查津贴标准。

3、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一九六四年规定的各类地区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四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三角。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