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