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是否续签,是业主的权利,也是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例例》第十五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是否续签,是业主的权利,也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是业主大会的权利。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论是否设定期限,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没有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到期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继续有效。
无论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到期,单个业主不能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的去留,由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
我国合同法强调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不选聘物业公司可以自治管理物业项目,聘请专业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项目管理服务。
我觉得应该是填写物业两个字,就是物业可以不在这里继续工作,主动退出这个服务区域,物业认为无利可图的情况下,这是一种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