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开展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医疗服务包括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 精) 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 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时违反了相关的医疗卫生准则,患者可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