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房产,协议离婚房子归女儿,还能要回吗?

2025-04-06 11: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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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如果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约定都将房屋留给自己的子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对于子女的赠与,是不能要回来的。如果子女已经成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是子女的各人财产,与赠与人无关。如果是子女未成年,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对于能否在婚姻案件中使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任意撤销权,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认为《离婚协议》是自然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当然适用于赠与合同。房屋未过户,可以行使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正好相反,《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因夫妻间人身关系的解除导致财产的处分,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不能简单适用合同编相关法律规定。
安嘉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不仅解决财产问题,更主要的是解除人身关系。其所强调的是夫妻在离婚这个特定的时间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的一揽子的约定。且双方签订时念及子女的利益,双方也会作出一定的妥协。此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必会违背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往往会侵犯到孩子的既得利益。因此,是不能随意撤销要回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2:

你好,这种情况男方一般不能要回。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后确定,在签订的时候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而且在民政局进行了备案登记,所以这份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应该遵守。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离婚后一方无权单独撤销。最后,离婚协议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等涉及人身财产等事项的综合性解决方案,不能就其中一项内容单独撤销,应着重从是否有违当事人真意、是否侵害子女利益等角度进行考量。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特别提示:离婚协议中的定将房产与子女尚未过户,能否造用《民法)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财产要协为前提,因此,如果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分产生争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能简单适用《民法典》合同篇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也属于合同,应当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房屋未过户,可以行使《民法典》第658条之规定的任意撤销权。因此,如果一旦需在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减少争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答3:

执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骗与胁迫因素,已经处分过的财产是不能再变更的。
这个男方也太没有男子气了,既然处分给了女儿就不应当再有所变故了。

回答4:

夫妻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仍是男方的财产,男方有权将房屋出卖。但男方出卖房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回答5:

男方婚前财产离婚协议房子贵了,女儿是要不回来了,因为法律协议已经判给了女儿就房产,对于女儿,就是有法律功效的,所以是无法要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