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A公司与施工单位B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工程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 将工程

2025-03-29 0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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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问题描述,A、B公司的做法均欠妥,缺少有效沟通协商。问题的焦点是保修期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究竟如何计算问题。

一、建设单位A公司:

1、“A公司在没有经过施工方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另 请了第三方对工程做了修复, 并据此将刺余的40万元保修金支付 给了第三方”。——A公司做法欠妥。

2、遇到问题应主动耐心友好协商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施工单位不予回应保修,A公司可另行安排他人维修。A公司最佳的办法是:书面通知B公司前来维修,告知如不前来维修或协商确认是否属保修期等等,则A公司自行安排第三方维修并扣除B公司的保修金支付给第三方。这样,B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一般会有回应的!这样,一方面尽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保留书面证据。

3、至于是否属于保修期问题,其实可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解决。

对于一方认为是保修期后的问题,另一方认为不是保修期的问题。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属于保修期,这就好办了;如主管部门确认不属于保修期,问题也有办法解决的。这样解决就简单多了。

4、行业习惯做法:

(1)、通常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无论有无发生过保修,如果过了合同规定保修期的时间,均表示保修期满,建设单位付清施工单位保修金。当然,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2)、无论保修期内外,建设单位通知维修,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响应,及时去维修,只是可能会协商关于保修期外的维修费问题。

前只有北京市的地方规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五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5、摘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二、施工单位B公司:

1、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理应积极响应,及时维修,不得拒绝。至于是否属保修期,可按前述办法,双方共同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确认或友好协商解决。所以,直接拒绝维修的做法是错误的。

2、如经主管部门确认属保修期,则无话可说,继续履行保修义务;如经确认,不属保修期,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维修费用。

三、关于如何处理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

——其实,这问题的根源主要在于设计采用的防水方法、防水材料与施工方法。

1、如果设计采用合理的防水方法,优质的防水材料,施工单位施工时合理施工,则基本可一劳永逸,不渗不漏。否则,等到发生渗漏后,再去维修,都很难处理得完美了。防患于未然便是最好的方法!

2、屋面维修后的保修问题,是一个比较令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一般,双方友好协商沟通,寻求最佳解决办法才是好办法,某些时候,其实,退一步海阔天高!

3、现实中,有的房地产公司为抢工期,严重压缩工期,严令施工单位不顾冬雨时间的不合理施工时机,快速进行防水工程施工,自然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带来一定的隐患。

回答2:

不知是哪个省,每个省有具体的实施条例,有的规定在保修期内维修部位重新计算保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