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1、在职职工以本人缴费基数为基数,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部分;另一部分根据不同的年龄段确定: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例如张某今年40周岁,缴费基数为2000元,其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为(2000×2%+2000×0.7%)×12个月=648元。
2、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基数,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0.7%;45周岁以上1%。
3、退休、退职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为基数,其中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高于省平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为基数,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5.8%;70周岁以上6.8%。例如一名65周岁的退休工人退休金为每月1800元,那他度医保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为:2290(上年省平工资2290元为划账基数)×5.8%×12个月=1593.84元。
4、协缴人员协缴期间每年的个人账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医保费总额的50%(扣减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后),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历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