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有哪些
1、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包括: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