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农产品收购发
票,其扣除率为13%(这里不是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必须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