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1】短信在作为证据使用的还是比较多的,但是其证明力很弱,若不是全球通的没有进行姓名登记的就很难证明该号码是谁的;【2】录音作为视听证据中也是经常碰见的,其不能单独作为唯一证据来使用,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加于证明,在证据使用上很严格,并不是全部的录音都有证明效力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合法取得,违法取得的录音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