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素有小宪法之称。在行政诉讼中适用部分宪法条文,能更好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体现出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的重要作用。
首先,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规范性。因此,宪法也要进行适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宪法调整的基本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也即是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不仅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都要以宪法为准绳,而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都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下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为其在诉讼中可以予以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体制、原则,以及行政权机关与公民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则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适用规范的复杂性,因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更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宪法序言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据此,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贯彻和实施宪法的主体是广泛的,方法是多样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只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适用宪法是法院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合理的、恰当的手段。
行政法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素有小宪法之称,刑事立法权和民事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行政立法的权限划分则比较复杂,涵盖诸多层级,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不同规范的关系在行政执法中表现得极为复杂,在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就比其他部门法要复杂得多。这就为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制造了很多难题。而《行政诉讼法》第52条和53条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所设立的适用的规范范围,为宪法是否在行政诉讼中所适用提供了讨论的空间。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宪法占据何种地位,宪法究竟应不应该适用,如何适用?宪法究竟能不能引用?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宪法,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毫无疑问,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其中包括规范性。因此,宪法也要进行适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宪法调整的基本关系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其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也即是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不仅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都要以宪法为准绳,而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都必须在宪法的规范下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为其在诉讼中可以予以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宪法主要调整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体制、原则,以及行政权机关与公民的关系。行政诉讼法则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适用规范的复杂性,因而在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更具有积极意义。 最后,宪法序言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法院最主要的活动是审判活动。据此,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和根本的法律依据。贯彻和实施宪法的主体是广泛的,方法是多样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只是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适用宪法是法院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合理的、恰当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