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没有违背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它是在1979年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权的基础之上而新增加的一种私力救济权。特殊防卫权的设置,对于遏制和预防犯罪以及保护公民的人身利益,是为了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惩罚犯罪,保护防卫人的利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防卫权,但是特殊防卫权设立欠周密性,法律用语不规范、词意不明留有悬念,在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卫权可能被滥用,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会被部分法律素质不高的司法人员误解,从而造成错案。 行凶是日常性用语,刑事立法把“行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并列在一起,在这里似乎有特殊的用意。个人理解:行凶是指故意实施足以对他人致命或严重危险到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这样就与杀人分开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