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 8 ](1)的基本理论dichotomyin法律选择的目的是选择“正确”的法律制度,治理一个多国家争端或目的达到公平的可能结果在个别情况下,目标之间。很明显,传统理论在前面的历史说明声称被管辖的选择性,与冒险的法律systemindicated的关键连接因素不管其内容。它thussubscribes的“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目的,但大部分在示威,法院管辖权实际上是避免盲目选择通过这样的evasionsas卷入争议法律范畴的重新鉴定攻击的批评,艺术的公共秩序,甚至使用反致。现代理论,另一方面,所有声称在一种或另一种方式采取实质正义的考虑。由于低于美国四分之一仍坚持传统的理论,因此它必须说,某些形式的目标追求实质正义是普遍的看法。(2)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然而,事实moderntheories没有统一的对这一问题的立场,而是代表了一个广泛的连续点。这些点的方位是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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