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四十多年的调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做法宣告结束。
2016年5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关于废止《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0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被废止的规章包括2000年8月28日原交通部公布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和《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港规》)。
我国第一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由原交通部于1973年制定,1987年、1995年和2000年修正。在1973年制定和1987年修正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水路货物承运人包括“两港一航”,即装货港、卸货港和航运公司,因而港口作业是水路货物运输的环节,作为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1995年修正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分离,但两类合同均属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调整范围。2000年修正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被命名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简称《货规》),仅调整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并单独制定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港规》),用于调整港口作业合同。
《货规》和《港规》的废止,宣告在我国延续四十多年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主要由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制定的民事规章调整的做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