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
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2017年1月1日实行,以前的标准就作废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2017年1月1号开始停止使用,开始使用最新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