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容是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的简称,是指用电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某种原因需减少合同约定容量用电的一种变更用电事宜。
客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提出减容的性质、减容的数量、减容的日期(停用和恢复使用的日期)。经供电企业核实后,方可算办理了正式的减容手续。
客户申请减容,分减容保留容量(暂时性减容)和减容不保留容量(永久性减容)。申请减容保留容量的,须同时提出保留时间。客户减少容量时,应是一次性的,如有特殊情况,在一个日历年内,客户办理减容保留,不得再办理暂停用电。申请减容保留的客户,在申请减容保留之前,原容量的连续实际用电时间必须长于其申请减容保留时间,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客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必须是整台、整组变压器的停用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以下同)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减容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的日期,对停用设备拆除一次接线并进行加封。替换小容量变压器时,也须有供电企业检查人员在场,经检查核实后,方可投入运行,客户不得自行替换。从加封或换装之日起,供电企业根据减容后的新容量,配置更换用电电能计量装置和调整继电保护定值,并自客户减少或替换变压器次日起,减收基本电费及线、变损电量。还应按减容后的容量和用电性质,根据《电、热价格》规定,核实电价。减容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减容期间虽容量不足315kV·A,仍执行两部制电价。但客户申请为永久性减容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两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并应改为高供低量计量方式或改为低压供电。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部分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用电时,应按新(增)装容量手续办理。
(4)在减容期限内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申请手续,由原用电单位在原址恢复容量,不足原容量者,所剩容量不再保留。如办理申请恢复后,而变压器不能在保留期内投入的,一般不能恢复。若确有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经调查属实,可以恢复用电,但应自到期之日起,按恢复后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减容客户的基本电费从启封(或更换变压器)之日起计收。未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私自拆封或接线用电时,属违章(约)用电行为。
(5)减容期满后客户及新(增)装用电客户两年内不能申办减容,如确有需要,减少部分的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6)双(多)电源客户减容后,备用电源容量不能大于主电源容量,也不能构成双电源单设备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