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的录音 有作为被伤害的证据效力吗?

2025-04-04 21: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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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有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能力,指它在法律上的证明资格。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认定视听资料是否具有效力,并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