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地方政权分为路、州(府)、县二级。路设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真宗时称提点刑狱公事,仁宇后称提刑司。州设专职司法参军,也称司寇参军。司寇参军的人选则由中央通过考试加以选拔,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关的控制。州县长官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以后转送刑部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