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如下: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