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025-04-05 15: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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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人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增值税纳税地 点为:(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 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 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