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扩展资料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