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

2025-04-27 10: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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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扩展资料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