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标准是被骗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可以立案。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惯窃、惯骗或者盗窃、 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
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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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情节特别严重的另一种情况: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资料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电信诈骗现在又有新的法规出台了,加上之前相关法规,综合分析如下:
一、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入罪、上档标准是一个范围,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则采取了其中最下限的标准。但要注意的是,诈骗的具体入罪、上档标准是由各省自行规定的,而很多省的规定都不是幅度的下限,当然,电信诈骗的入罪标准是特殊规定,优先于普通规定,这就可能造成普通诈骗
3000
元无罪
、电信诈骗
3000
元构成诈骗罪的情况。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的效力虽然依附于刑法条文,但同样也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
3
条)。故在
2011
年
4
月
8
日——2016
年
12
月
20
日这个时间段之内实施的电信诈骗,仍然以较高的入罪标准为标准。即
x
省的诈骗入罪
标准是
6000
元,则在这时间段时实施的电信诈骗数额为
5000
元,仍然要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入罪标准
6000
元,不构成犯罪。
二、“接近”上档标准
+
情节=上档。虽然诈骗数额没有达到量刑提升一档的标准,但接近该标准的数额,并且有某些情节,仍然可以认为达到量刑提升一档的标准。《诈骗解释》和《电信诈骗意见》中都有这一规定,但在《诈骗解释》中未规定“接近”是有多接近,但《电信诈骗意见》中规定为
80%以上,该标准同样可以作为一般诈骗的“接近”的标准。
但是要注意,《诈骗解释》中的上档情节可以适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意见》中的上档情节却不能适用于一般诈骗。
三、新增加了“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电信诈骗入罪标准。
原《诈骗解释》中只规定了发送信息
5k
条、拨打电话
500
人次这两个标准。另外在《电信诈骗意见》中更明确规定了“打电话人次"包括重复拨打同一电话。
综上,电信诈骗是否构成犯罪要从涉案数额、行为实施时间、行为实施情节等方面综合判断。总之单就金额而言,2016年12月20日以后实施电信诈骗的,3000元就够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