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以不含增值税的租赁收入为计税依据,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适用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2021年4月1日起,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5、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即取得租金收入当期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附加税费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2%。
三、印花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订立的合同应按“租赁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1‰。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适用的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需缴纳的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可在50%幅度内享受减免优惠。
增值税交5个点,不用交房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