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
外增加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前款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