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无权扣留无罪释放人员的私人物品,应当归还。
2、《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可见,可以扣押的,只能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既然已被无罪释放,就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的案件不成立,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原先扣押的私人物品(如手机),依法应当解除扣押并归还,警察无权扣留。
没有,手机属于私有财产,非法扣留手机属于侵犯私有财产。
这个根本就不是什么有没有罪,或者无罪释放的问题,而是警察行驶扣留权的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就是说警察认为你们涉嫌犯罪,所以才扣留你们的随身物品。如果查实你们与此事无关,当然会退回。
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