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将申请及证明材料备齐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户籍内勤要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责任书》,申请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机关自受理户口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派出所填写《不批准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7日内答复申请人。
材料:①、购房人员申请;②、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③、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④、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受理机构名称 青岛市公安局户政处
办公地点: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咨询投诉渠道:四方区公安局户政处 联系电话:66576052
部门:四方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