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是信用证申请人(进口商,你们的下家)愿意以哪一个品名去报关。
如果他们要求以合同的品名报关,就需要按照合同的品名制单。但应该要求进口商修改信用证(他们开的证,这个应该是他们的失误)改成与合同一致;或者你们以合同品名交单的时候作为不符点让对方确认付款。我个人不建议采取后一种方法,因为这样既有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同时不符点对受益人是有扣罚的。
如果他们同意以信用证的品名交单,直接按照信用证上的品名出单据就可以了。信用证虽然是基于合同开立的,一旦开出就与合同无关,是独立的工具。只要你们在交单的时候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没有理由拒付。
一定要按照信用证上面制单,装箱单,发票等单据需和信用证保持一致。合同的话,你去银行交单议付的时候也不是非要合同的,只需要提交信用证上面规定的单据就行了。
如果信用证的品名和合同的没有本质区别的话,就按信用证的写。但是如果有本质区别,为了保险起见,还是让开证人修改信用证吧。
按照信用证制单,保证单证相符。
信用证和合同是不搞的,你信用证交单的时候又不用把合同交上去,银行看的是你信用证下规定的单据和信用证是否一致,一致的话就付款,你当然是根据信用证的品名制单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