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这个问题有点麻烦,你们可请一个律师。“王华于1990年与魏芳再婚”,“1995年,王华、魏芳、王一、王二共同在原来房子上面加盖五层楼房”这个是共同财产,魏芳应继承王华的这一部分。“2009年,王一、王二拿出遗嘱要求魏芳、王十交出占用的房屋”魏芳不应交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