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早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就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并非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独创。而你提问的“2008年新劳动法是不是只要做满一年就有一个月工资补偿”,应该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只要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因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只能从2008年起计算,而无法朔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