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55条并没有把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对立起来,第55条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反垄断法》使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适用行为,它只适用于滥用行为。具体滥用行为可能会表现为该法第3章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那些行为最后还是可以解释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只要在知识产权的使用过程当中,比如许可的过程当中、转让的过程当中,没有滥用行为,《反垄断法》应当还是一种保护机制,而不是一种排除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