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7天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楼主问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被刑事拘留的期限吧?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日。
另外在该拘留期限(30日)内,公安机关应当将案卷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前,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限最长为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