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郑某(男)和王某(女)是老乡,在老家登记结婚后一起到A市打拼,两人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还算不错。一次郑某去外地山区进货,乘坐的大巴在途中遇到了泥石流,连人带车被冲下了山崖,从此与王某失去了联系,这种状态一晃就是两年。无奈之下,王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郑某下落不明,王某可以直接到其自己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