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是可以住光荣院的。
根据《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扩展资料:
《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退伍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
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可以住光荣院。
光荣院原名烈属养老院,最早建于一九五八年,主要接收无亲属照顾的烈属老人。随着情况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烈属养老院逐步扩大接收孤老伤残军人,孤老复员军人。
因此,继续使用烈属养老院的名称已名不符实。在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全国第七次民政工作会议之后,正式使用“光荣院”的称谓。
光荣院的意义: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关心照顾的集中体现。
做好优抚对象的赡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的问题,还关系到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国防建设,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