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编造引进资金的;
2、编造引进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6、使用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7、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
8、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立案标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23号)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