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磋商,专家小组程序,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还规定可以斡旋、调解和调停。它们必须是在争端当事方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妨碍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斡旋、调解和调停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始,也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一旦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终止,投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小组。
RCEP争端解决机制“鼓励争端各方在争端的每一个阶段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和磋商,达成争端各方共同同意的争端解决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争端各方可在任何时候同意自愿采取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如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类争端解决的替代方式的程序可以在任何时间开始,并且可以由任何争端方在任何时间终止。”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的情况下,“起诉方可以通报被诉方,请求设立专家组审查争议事项”。(第八条第一款)
可见,RCEP与WTO的最大区别在于RCEP不设置上诉程序。我们认为这是RCEP为提高效率做出的重大改进。WTO上诉机构受理案件数量过大,但是上诉机构成员人数却不足。而且上诉受理审查权的缺位,案件必然进入上诉程序,结果就是败诉方恶意利用上诉程序,使胜诉方白白蒙受更多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RCEP和WTO都规定了磋商作为申请成立专家组的前置程序。由此可见友好协商制度一直都是在国际上备受推崇的。
1.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既DSB在接到成立专家小组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只决定是否需要成立专家组。如决定成立,则列入DSB的既定日程(Built-in Agenda)。
2.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 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执行,报复和交叉报复。
独立自主,积极应对,不卑不亢,充分运用世贸和国际优势
利用世贸,维护权益。要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谈判机制、合理对抗机制、报复措施、非歧视性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照顾的规定,维护自身合理的经济利益。根据W 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 来解决争端。特别是巴西和委内瑞拉申诉美国汽油管制案胜诉且美国接受 W TO 的裁决,增强了发展中国家对 W TO 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