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业主仍然进入工地造成受伤,由业主本人承担责任,一般工地方不承担责任,或可以减轻责任。工地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工地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么看具体是因为什么事受伤的,如果是因为工地的责任受伤的话,肯定是要负责的。工地本就是一个危险的地,对于经常出入工地的工人来说,他们更应该买一些务工保,安全多一份保障,按天买的最低才一块多钱,真遇上点什么事,赔付的金额还不低
你好,安全标语足以引起他人注意即可。在交房前,工地上的财产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声明禁止非施工人员如内的,业主擅自入内造成自身损失的,业主应当承担责任。开发商的警示标语以及出入工地管理有漏洞的话,应当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