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软件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没有备案怎么办啊

2025-04-28 19: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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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综上所述,备案不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必要条件。

  参见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321cf86b4c9f5ddd04881a44067c2a5a?keywords=&title=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fn=&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