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对于定期定额户如果发票开具金额>税务机关定额,按照发票开具金额计算缴税,即发票多开部分要补税。对于定期定额户如果发票开具金额<税务机关定额,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征税。
税务机关是否调整定额,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主要是看各省份的规定,通常连续三个月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税务机关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将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