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内容上看,教师职业道德比一般职业道德更具全面性、先进性
首先,从社会的角度看,教师是在遵照社会要求的前提下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因此,教师的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时,必须首先确立坚定的教育信念,科学认识教育的战略地位;正确认识教师劳动的社会价值,自觉忠诚于、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其次,从教师具体的劳动场所看,教师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教师的劳动其实是一种集体劳动,因为任何一个学生的成才都是教师集体协作劳动的结果。这就要求个体教师要发扬合作精神,在工作中处理好与同事的关系。另外,教师对学生的教育也离不开家长、社区的沟通和支持,教师必须积极诚恳地协调与家长、社区其他人员的人际关系。因此,合作、团队精神、关心、关爱、责任感等优良品质都是教师职业道德的当然内容。最后,从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来看,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理想道德、民主法制、纪律、爱国主义等教育时,其内容不但要体现全民性道德建设的要求,更要体现先进分子道德建设的要求,因而教师就必须把道德建设的广泛性和先进性在意识上统一起来,才能较好地完成既教书又育人的任务。很显然,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教师道德的内容具有更全面,更先进的特性。
(二)从影响空间看,教师职业道德比一般职业道德更具广泛性
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影响不仅指向学校里的学生,而且还通过学校和学生影响到周围的社区,甚至扩散到更大的范围以至于整个社会。今后,随着教育的不断改革和开放,随着教育信息传输渠道的日益快速和便捷,教师与外界社会的接触越来越多,联系面越来越广,他们的思想品德、行为举止也将越来越多地直接作用于社会。同时,由于教师从事的是塑造人的灵魂、培养健康人格的事业,教师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的高下直接决定了学生的发展程度,进而也影响到整个社会和国家民族的命运。因此,与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素质相比,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更受社会公众的关注。
(三)从影响深度和时间上看,教师职业道德比一般职业道德更具深远性
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对学生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教师职业道德素质通过物化为教育手段,可以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心灵,影响学生的个性品质的发展。这种影响不仅局限于学生在校期间,而且还会影响学生的终生,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进步和未来。所以,很多钦佩教师给自己带来终身教诲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多年之后,仍然盛赞自己的老师。比如,毛泽东在给他的老师徐特立先生的信中就说到这样一段感人的话:“你是我二十年前的老师,你现在仍然是我的老师,你将来必定还是我的老师。”鲁迅同他的老师藤野先生分别多年以后,依然怀念他,依然铭记他的谆谆教诲。反之,一个缺乏职业道德素质的教师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英国哲学家洛克对此曾经指出:“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视。教育上的错误正和配错了药一样,第一次弄错了,决不能错第二次,它们的影响是终生洗刷不掉的。”可见,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对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非一般职业所能比及。
(四)从道德行为的结果看, 教师职业道德不产生直接的功利效益
教育工作总体来说是一种间接的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活动。教育通过培养人才进入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才能给社会直接创造物质财富。教育工作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与经济利益难以直接挂钩。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结果对教师来说更多的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而不是直接的金钱和物质利益。但有些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好坏的确与劳动者最终获得的经济回报的多少存在着密切关系。也就是说,主体的职业道德素质越高,劳动者获得的物质报酬就越多。比如,一个诚信的个体经营者可以招揽更多的顾客;一个重质量、守信誉的企业可以为自己开拓广阔的市场,从而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这种对比和反差并不说明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就失去了价值。相反,这更说明了教师职业的高尚和伟大,教师更能从自己的职业中获得高层次的享受。只不过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说,教师职业道德素质的发展更依靠教师的自我修养,其基本的驱动力不是外在的物质利益,而是无私的献身精神和高度的责任感。
(五)从行为条件看, 教师职业道德对劳动者心理品质有更高的要求
教师在将自己的道德信念付出实施时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其中教师的心理品质的好坏关系到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最终结果。这也就是说,与其他职业相比,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的实施对心理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心理品质也因此被赋予了丰富的道德意义。对于一般人来说,心理品质中的许多内容并无明显的道德意义,也就是说涉及不到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等价值判断问题。比如对于工人或农民来说,其兴趣是否广泛、性格是否开朗对于他自身的职业劳动,对于社会和他人都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别人对他的这种特点也无可厚非。然而,教师职业的情况就不同了,教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师生双向互动的活动。教师的爱心和对教育事业的责任心以及自身的学识、语言、行为、情绪等都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学生在观察教师时,往往会产生一种“放大效应”。教师人格中每一细小的、美好的品质表露,都会使他们感到由衷的欣喜和激动;学生也由此会表现出强烈的求知欲,体验到愉悦、满足的情感,并流露出对教师的尊敬和信赖。相反,教师的每一个无意的失误和微不足道的瑕疵,都会使学生感到无比的惊讶和失望,甚至会给学生留下难以消除的坏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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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正的内容
2010-10-13 09:26:44
教师公正既表现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也表现在公正对待同事、领导及学生家长等方面,更表现在正确对待教育对象上。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同侪性公正、对象性公正。教师公正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公正,重点则是对自己、对同事和对学生的公正。以下谈谈这三个教师公正的重点。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公正视为一种人际关系的“中度”。孔子和孟子也提出了“中庸”的理论。教师公正实际上就是要在以师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处理上实现某种中度。教师应当对得起自己,所以必须 有一种对自己的公正 。它包括对教师自尊、荣誉以及合理的经济利益等等合法权益的要求和维护。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不仅是“我—我”关系,也涉及到教师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也许是人们对教师的职业期望较高,一方面社会在舆论上普遍赞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但另一方面人们包括教师本身往往又认为教师应当羞于言利,只做蜡烛,只问耕耘。要求教师做苦行僧无论是社会还是教师本身,都是一种不公正,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一心态应当予以纠正。
在自尊、荣誉以及其他利益的处理上,教师的同侪关系也必须保持适当的“度”,这是一种 同侪公正 。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领导人往往做不到公正对待,要么恭敬有余,唯上主义,要么恃才傲物、目空一切。而实际上教师同他的领导人之间除了管理关系之外,人格上是完全对等的。这一对等性决定着前两种态度都是不公正的。所以教师在与领导的关系处理上最关键的是要在工作上服从分工,相互配合,在人格上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教师与自己同事的关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同志”关系。在处理同其他教师的关系上,主要是要公正地评价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的使命。 教师之间常常出现的“文人相轻”的现象,从根子上看,往往出自教师在同侪关系上的不公正。
教师对学生的公正的主要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持民主与尊重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作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我们可以将这一教育公正称之为 对象性公正 。教师应当明白,教师对社会、对家长、对同侪等等公正关系的重要性一是因为公正的示范性,二是因为这些关系可以为正确和公正对待学生创造条件。如果对待教育对象做不到公正,其他的公正努力就没有意义。概括地说,教师对学生的 对象性公正 最主要的是要作到: 1. 平等地对待学生; 2. 爱无差等,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4. 长善救失、因材施教; 5. 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学生 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所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为了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1 959 年第 14 届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条约——《儿童权利宣言》。 1989 年联合国大会进一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柏格在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曾经这样说过:过去人们关心儿童的基点是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自己的能力、观点和想法,应该像所有的人一样受到尊重。汉姆柏格还对《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精神的四个原则做了具体说明: 1.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 2. 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不被杀害或伤害,而是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 3. 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必须认真听取儿童的意见; 4. 无歧视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因此,将儿童视为平等的人格主体予以尊重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要求之一。教师应当认识到,学生也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与学的关系既是一种制度性的授受关系,也是一种人格上完全平等的人际关系。
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往往习惯于把自己置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往往认为自己当然在人格上高于学生,漠视学生独立存在的主体性。这样当教师教导学生应当公正处世时,学生极有可能报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因为在他与教师的交往中,体会不到应有的尊重或人际公正。所以,古代社会产生的“师道尊严”的观念是有违师德,尤其是有违现代教育伦理的基本要求的。当然,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角色上的对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应有对学生的教养与要求的一面。为了这一点,教师威信、威望的存在又是非常必要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教师职业的特质。所以教育公正的
教师公正既表现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也表现在公正对待同事、领导及学生家长等方面,更表现在正确对待教育对象上。我们可以分别称之为:教师对自己的公正、同侪性公正、对象性公正。教师公正的核心是对学生的公正,重点则是对自己、对同事和对学生的公正。以下谈谈这三个教师公正的重点。
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公正视为一种人际关系的“中度”。孔子和孟子也提出了“中庸”的理论。教师公正实际上就是要在以师生关系为基础的人际关系处理上实现某种中度。教师应当对得起自己,所以必须 有一种对自己的公正 。它包括对教师自尊、荣誉以及合理的经济利益等等合法权益的要求和维护。教师对自己的公正不仅是“我—我”关系,也涉及到教师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也许是人们对教师的职业期望较高,一方面社会在舆论上普遍赞同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但另一方面人们包括教师本身往往又认为教师应当羞于言利,只做蜡烛,只问耕耘。要求教师做苦行僧无论是社会还是教师本身,都是一种不公正,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一心态应当予以纠正。
在自尊、荣誉以及其他利益的处理上,教师的同侪关系也必须保持适当的“度”,这是一种 同侪公正 。许多教师对于自己的领导人往往做不到公正对待,要么恭敬有余,唯上主义,要么恃才傲物、目空一切。而实际上教师同他的领导人之间除了管理关系之外,人格上是完全对等的。这一对等性决定着前两种态度都是不公正的。所以教师在与领导的关系处理上最关键的是要在工作上服从分工,相互配合,在人格上相互理解、彼此尊重。教师与自己同事的关系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同志”关系。在处理同其他教师的关系上,主要是要公正地评价自己和他人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做到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的使命。 教师之间常常出现的“文人相轻”的现象,从根子上看,往往出自教师在同侪关系上的不公正。
教师对学生的公正的主要含义是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持民主与尊重的态度;对不同性别、年龄、出身、智力、个性、相貌以及关系密切程度不同的学生能够作到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以个人的私利和好恶作标准。我们可以将这一教育公正称之为 对象性公正 。教师应当明白,教师对社会、对家长、对同侪等等公正关系的重要性一是因为公正的示范性,二是因为这些关系可以为正确和公正对待学生创造条件。如果对待教育对象做不到公正,其他的公正努力就没有意义。概括地说,教师对学生的 对象性公正 最主要的是要作到: 1. 平等地对待学生; 2. 爱无差等,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4. 长善救失、因材施教; 5. 面向全体,点面结合。
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学生 实际上也就是教育学所常说的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的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看,教师要公正地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为了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 1 959 年第 14 届联合国大会曾经通过了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性条约——《儿童权利宣言》。 1989 年联合国大会进一步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儿童不仅仅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是积极和创造性的“权利主体”,拥有“包括生存、发展和充分参与社会、文化、教育生活以及他们个人成长与福利所必需的其他活动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汉姆柏格在解释《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时曾经这样说过:过去人们关心儿童的基点是使脆弱的儿童免受伤害,人们还没有普遍认识到儿童是有自己的能力、观点和想法,应该像所有的人一样受到尊重。汉姆柏格还对《儿童权利公约》基本精神的四个原则做了具体说明: 1.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均以儿童利益为重; 2. 尊重儿童尊严的原则——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不被杀害或伤害,而是指向儿童生存和发展的质量; 3. 尊重儿童的观点和意见的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必须认真听取儿童的意见; 4. 无歧视原则——所有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歧视或忽视。因此,将儿童视为平等的人格主体予以尊重是当今世界的普遍性要求之一。教师应当认识到,学生也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教与学的关系既是一种制度性的授受关系,也是一种人格上完全平等的人际关系。
在我国的传统中,教师往往习惯于把自己置于“绝对权威”的地位,往往认为自己当然在人格上高于学生,漠视学生独立存在的主体性。这样当教师教导学生应当公正处世时,学生极有可能报一种不以为然的态度。因为在他与教师的交往中,体会不到应有的尊重或人际公正。所以,古代社会产生的“师道尊严”的观念是有违师德,尤其是有违现代教育伦理的基本要求的。当然,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角色上的对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应有对学生的教养与要求的一面。为了这一点,教师威信、威望的存在又是非常必要的。否认这一点就是否认教师职业的特质。所以教育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