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该情况也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中的“客观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