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负责赔偿,要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主要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1、房主提供的房屋的存在安全隐患,同时业主未提示义务或者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导致工人摔伤,房主应承担责任;
2、房主直接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工人摔伤,房主应该一定的责任。
3、房主委托的装修施工方不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要求,工人摔伤,房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除非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约定;
4、房主委托的是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签定了正规的装修合同或协议,工人摔伤,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要看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如果是装修公司的员工,则由装修公司办理工伤手续即可,与业主无关。如果是业主自己请的人,则属于劳务关系,业主需要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如果是业主雇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承担赔偿责任。
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结合主体身份、法律关系、伤害后果、具体案情和证据确定。
房主如果将装修工程交由装修公司,装修工人和装修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工伤,有用人单位(装修公司)给予工伤待遇。
如果是房主和装修工人为雇佣关系,则雇主(房主)需要承担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