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参:对于司法责任制,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一个以司法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即司法官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一个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这种监督在国家赋予其司法权的同时,保证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正处理事务。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官的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