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实践中,如果职工总人数没有超过100人,原则上是不召开教代会,而召开教工大会。如果职工总人数超过100人,那么教代会的出席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