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偷开4天暖气,被查到了。后果严重吗?一般会怎样处理?

2025-04-28 01: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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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后果严重,轻则处罚,重则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具体处理方式以当地供暖条例处罚方式为准。

以西安市为例: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管道中的热水、蒸汽;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等;擅自改动、破坏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或者开启锁闭阀;

擅自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与用热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户未按规定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应当书面催告。经书面催告仍不交的,供热企业可以采取用热限制措施,并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但不得以少数用户未交纳热费为由,中断对其他已交费用户的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扩展资料:

私自开阀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被行政拘留。

汪某今年30岁,在桥西开了一家门店。汪某怕冷,又不想交暖气费,于是便动起了歪脑筋。2015年12月25日21时许,汪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锤子和扳手,私自打开了市热力公司供暖阀门,接通了门市的暖气管道。第二天,热力公司便发现了汪某的行为,一番警告后,阀门被关闭。

2015年12月27日20时许,汪某再次偷偷将供暖阀门打开。次日又被热力公司发现,这次,热力员工选择了报警。很快,汪某被民警带回到达活泉派出所。经询问,汪某对自己两次私自打开供暖阀门的行为供认不讳。

民警介绍,热能属于商品,不交暖气费,私开暖气阀门取暖,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汪某因盗窃热能被处行政拘留5日。

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邢台网- 想取暖又不想掏钱 私自开阀窃热 一男子被行拘

回答2:

会被物业公司罚款,会被物业公司列入不守信用用户,物业公司可按照《治安处罚法》标准报案,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以辽宁省为例: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四十四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二)未取得供热许可证擅自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三)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许可证;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五)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责令按照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日数退还用户两倍热费,并处以等额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八)在供热期内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未及时通知用户的,处五千元罚款;未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九)对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里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回答3:

法律分析:私自偷开暖气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偷接暖气属于盗窃热力资源;达到一定的数额,是要追究盗窃的刑事责任。供热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终止供热,收取应缴费用和违约金;、造成他人损失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回答4:

会被物业公司罚款,会被物业公司列入不守信用用户,物业公司可按照《治安处罚法》标准报案,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热法是不允许偷开暖气的。各地的规定会有差异,建议查查当地的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看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2. 如果多次不改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物业部门收取的采暖费是服务性收费,必须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交费也是谁使用谁交费,而收费又有严格的标准。

  4. 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后,使用暖气会被发现的,因为你用热了,计量上有显示,控制中心有流量变化。

  5. 如果没有实现供热计量的供热区域,是不容易发现的,除非供热稽查检查发现或者别人举报,那你就麻烦了。

回答5:

有人举报你了,举报有钱拿!